[造價員動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出臺


6月1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辦法》規定,政府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如果屬于民事合同關系,出現糾紛仍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解決。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范房地產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并定期調整。為穩定租賃關系、保護承租人利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當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約定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數額。當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制訂的標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了3種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給予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騰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搬遷期滿不騰退,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繼續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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