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造價員考試輔導:招標投標活動如何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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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活動應如何進行投訴?
《問題》招標投標活動應如何進行投訴?
這個案例讓我們再次提起招標投標投訴的問題,因為我們從許多案例中了解到,不規范的投訴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活動的效率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涉及到投訴,必須要回答如下問題:誰能投訴?向誰投訴?什么情況下可以投訴?采取什么方式投訴?何時投訴?投訴問題如何處理?
關于前3個問題,《招標投標法》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招標投標法》第65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65條的規定,有權提出異議或者投訴的人為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除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根據此規定,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反映問題有兩個層次,一個是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再者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在我國,由于實行招標投標的領域較廣,有的專業性較強,涉及不少部門,目前還不可能由一個部門統一進行監督,只能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分別負責監督。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國辦發[2000]34號)中規定: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并組織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3.根據本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時,無需舉出確切的證據證明招標投標活動違法,只要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即可。
其他問題,有待部門規章或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予以規范。
《相關鏈接》招標質疑投訴規定①(①國家發改委等7部門聯合發布的《〔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己于2004年8月11日起施行。)
1.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及質疑投訴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評標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招標實施辦法》(外經貿部2000年七號令,以下簡稱“七號令”),實行機產品國際招標評標結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每次評標結束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或買方(自行招標)須在“中國國際招標網”(httP//www.Chinabidding.com/,以下簡稱網站)上填寫并刊登《評標結果公示》將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同時在公示期內將評標報告送至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進出口機構)備案。
第三條《評標結果公示表》的各項填寫內容,包括“建議中標商(制造商)名稱”、“評標價格”和“不中標理由”等,必須與評標報告一致,并符合七號令規定的評標規則。
第四條對每一位不中標商的不中標理由按商務評議、技術評議和價格評議三類逐項填寫。填寫的內容必須明確說明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商的響應情況和內容。如一個投標商的某一類不中標理由過多,招標機構可填寫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項理由。但公示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標理由不再作為廢標或不中標的依據。
第五條在網站注冊的機構按權限查看公示內容。同一招標項下的有關進出口機構、政府主管機構和投標商有權時正在公示的評標結果進行質疑或投訴。
第六條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在公示發布十個工作日內,若無投標商或相關機構提出質疑或投訴,進出口機構即對中標產品按規定辦理有關進口手續或函復買方和招標機構。
第七條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如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應在公示期內相關進出口機構提出。
第八條如一項招標的投標商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可在網站在線填寫《評標結果質疑表》,針對公示的不中標理由提出質疑或對該項招標程序問題進行投訴。《評標結果質疑表》及相關材料必須由投標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于公示期后三個工作日內按管理權限送達相應的進出口機構方為有效。屬地方或部門管理的產品,投訴材料可同時抄送外經貿部。
第九條質疑或投訴人應保證質疑投訴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經查實屬提供虛假情況的,進出口機構有權對其提出警告;多次提供虛假情況或情節嚴重的,進出口機構有權暫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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