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執業誠信管理規定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執業誠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執業行為,健全建設工程造價執業誠信體系,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執業行為的動態管理,根據《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使用于在本省境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執業單位和個人”)的職業誠信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執業誠信管理,是指對執業單位和個人的職業資格等基本情況及其從業活動中的誠信行為進行建檔、考核、記錄、發布,并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執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行為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執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行為的監督管理,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執業單位和個人誠信管理包括:基本情況記錄、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工程造價執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記錄標準見附件2-7.
基本情況記錄: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資質、資格條件。
良好行為記錄:必須符合基本情況記錄條件,且信用評價60分以上。
不良行為記錄:因基本情況記錄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資質和資格條件,以及發生附件所列不良行為的。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執業單位和個人誠信不良行為記錄:
(一)已生效的判決書或仲裁判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部門簽發的限期整改通知書等。
第七條 建立基本情況記錄檔案,應當由執業單位和個人通過甘肅工程造價信息網相關系統自行申報,經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初審后,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
第八條 評定良好行為記錄,由執業單位和個人在誠信管理系統的良好登記欄中自行申報,同時將有關證明材料送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初審后,報送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定。
第九條 執業單位和個人發生違法行為、有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舉報屬實、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上報,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后認定為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條 誠信行為記錄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后,通過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和甘肅工程造價信息網予以公布。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布期限為3個月至1年。
第十一條 對有不良行為的執業單位和個人依法要求進行整改,由市(州)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其整改結果監督檢查,整改合格的,可以縮短公布期限,但不少于3個月。
第十二條 執業單位和個人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更改、增加或刪除,必須以正式文件為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三條 外省執業單位和個人再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應 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按本規定進行誠信管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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