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員土建工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處理(2)


四、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及費用承擔
1、保修責任
缺陷責任期內,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2、費用承擔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如發包人委托承包人維修的,發包人應該支付相應的維修費用。
發、承包雙方就缺陷責任有爭議時,可以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責任方承擔鑒定費用并承擔維修費用。
五、保證金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商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如果承包人沒有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保修責任,則發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要求承包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六、其他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涉外工程的保修問題,除參照上述辦法進行處理外,還應依照原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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