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二級造價工程師知識點: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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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變更、轉讓
1.合同變更
(1)協商變更。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法定變更。
變更合同請求須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
2.合同轉讓(變更合同主體)
(1)債權轉讓。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1.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履行。
3.標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由于債權人原因無法履行,維護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5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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