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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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
(二)判決
1、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結果有: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職權;⑤濫用職權。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再一定期限內履行。
(4)認為行政處分顯失公平(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裁決。
2、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號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據不直接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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