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和解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5-02-28 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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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的類型
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在于: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第三人參加,而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進行疏導、勸說,使之相互諒解,自愿達成協議。
和解的應用很靈活,可以在多種情形下達成和解協議:1、訴訟前和解;2、訴訟中的和解;3、執行中和解;4、仲裁中的和解。
(二)和解的效力
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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