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復習資料: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更新時間:2015-02-28 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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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1、合議仲裁庭2、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二)仲裁員的回避政策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三)開庭和審理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四)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五)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錄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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