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復習知識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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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由于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發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產生包括返還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1.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4.收歸國庫所有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的變更、撤銷,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導致合同變更與撤銷的原因有: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撤銷權:
1.撤銷權主體: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機構:法院和仲裁機構。
3.撤銷權的內容:
①可申請撤銷合同;
②可申請變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
4.合同被撤銷的后果: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銷之后,該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將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當事人不受該合同約束,不得基于該合同主張認可權利或承擔任何義務。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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