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礦業工程:礦業權有償取得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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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業權有償取得包括探礦權的有償取得和采礦權的有償取得.探礦權使用費是探礦權人向國家支付的準予使用權利的費用。采礦權使用費是采礦權人向國家支付的準予使用權利的費用。
探礦權有償取得:
根據勘查投資主體的不同,探礦權有償取得分兩種情況:第一種,不論礦產勘查投資的主體是國家這一特殊民事主體還是其他一般民事主體,其使用探礦權的基本法定義務之一就是在取得探礦權后,依法按年度、面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第二種,如果一個民事主體申請一個已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了礦產地的探礦權,那么,該民事主體不僅要繳納探礦權使用費,還要對國家的勘查投資進行補償,即繳納探礦權價款,償還國家作為勘查投資者的權益。
采礦權有償取得:
根據規定,采礦權申請人不管是直接通過申請取得的采礦權,還是通過國家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的采礦權,都必須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依法按礦區面積逐年向國家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如申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還需繳納經評估確認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是采礦權人申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采礦權,由國家獲得的一種經濟回報。考慮到目前我國已探明礦產地大部分是由國家出資探明的,完全無償使用或僅用市場機制調節可能有損國家權益。為避免國有資產繼續流失,疏通和鼓勵多渠道資金流入礦業生產經營活動,建立采礦權價款制度,將改變我國由國家撥款搞勘探,單位和個人無償開采,從中受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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