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合同
【摘要】二級建造師考試一般在每年的5月底開考,各位二級建造師考生正在復習備考中,對于二建備考而言,復習中充分掌握考點至關重要,環球網校二級建造師考試頻道特地整理二級建造師各科目的復習資料和考點,供各位考生復習備考之用,本文為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合同,希望能助各位二級建造師考生一臂之力!更多二級建造師考試動態及復習資料請您持續關注環球網校二級建造師頻道!
【合同】
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由于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發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產生包括返還財產、損害賠償以及其他法定效果。
1.返還財產
2.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4.收歸國庫所有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的變更、撤銷,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導致合同變更與撤銷的原因有: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撤銷權:
1.撤銷權主體: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機構:法院和仲裁機構。
3.撤銷權的內容:
①可申請撤銷合同;
②可申請變更合同;
③可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
4.合同被撤銷的后果: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銷之后,該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將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當事人不受該合同約束,不得基于該合同主張認可權利或承擔任何義務。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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