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解析:民事訴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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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概念:
一)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
二)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終方式。
三)民事訴訟適用于沒有仲裁協議的民事糾紛。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審”制,如果選擇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訴訟的權利。這里的仲裁和勞動仲裁不同,勞動仲裁不適用《仲裁法》,如果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可以提起訴訟
訴訟管轄: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確定級別管轄。各級人民法院都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實際上是著重于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來確定的,
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訴訟參加人既包括當事人,還包括訴訟代理人,他們是民事訴訟活動中重要的主體。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民事訴訟當事入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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