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考點總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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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和擔保合同規定
1.擔保的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2.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二、建設工程的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1.保證的基本法律規定
(1)保證合同的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期限,保證方式,擔保范圍,保證期間,其他。
(2)保證的方式:一般保證(債務人不履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資格:法人、公民都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分支、職能部門不能為保證人。
(4)保證責任:債權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債務人轉讓債務,應取得保證人同意,否則無效
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建設工程施工常用的擔保種類:施工投標保證金、施工合同履行保證金、工程款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對應投標人、中標人、招標人、承包人)
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
1.抵押權:不轉移占有,約定可以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附著物(不動產抵押)
(2)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
(3)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動產抵押)
(4)生產設備、原材料等(動產抵押)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動產抵押)
(6)交通工具動產抵押(動產抵押)
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醫院等公益目的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的,有爭議的
(5)查封、扣押、監管的
(6)依法不得抵押的
不動產抵押,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登記時設立動產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權:轉移占有 欠A扣B,約定
3.留置:轉移占有,欠A扣A,約定,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4.定金:給付定金不履行約定,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書面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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