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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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二)轉托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規定,委托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為處理代理事物,為被代理人選任其他人進行代理被稱為復代理。復代理所給予的代理稱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轉托的代理人稱為復代理人。
(三)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1、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者進行法律行為。一般存在三種表現形式:
(1)自始未經授權;(2)超越代理權;(3)代理權已終止。
2、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合同法》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特別構成要件:(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2)須本人存在過失;(3)須相對人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四)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承擔的法律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損害被代理人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第三人故意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有第三人和行為人負責連帶責任。
4、違法代理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責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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