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再次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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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
本次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事項中,關系投資創業創新就業等經濟社會發展的約30項,涉及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業務活動的約10項,涉及企業資質的約5項。取消的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涉及國際商務、質量、稅務、資產評估、土地登記、礦業權評估、品牌管理等多個專業領域。同時,國務院決定取消各地區自行設置的各類職業資格。
31項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事項,主要集中在生產經營服務領域,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等。這些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有利于推進創業投資便利化,釋放就業創業創新活力,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
此外,國務院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項目,把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有關法律。去年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同意修改相關法律,本次一并公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14年7月22日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1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單位) |
其他共同 |
設 定 依 據 |
處理決定 |
1 | 房地產經紀人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 | 取消 |
2 | 注冊稅務師 | 稅務總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 | 取消 |
3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 質檢總局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 取消 |
4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國土資源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6號) | 取消 |
5 | 礦業權評估師 | 國土資源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 | 取消 |
6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 商務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70號) | 取消 |
7 | 注冊資產評估師 | 財政部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 | 取消 |
8 | 企業法律顧問 | 國務院國資委 | 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26號) | 取消 |
9 | 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 |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
無 |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 | 取消 |
10 | 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 | 水利部 |
無 |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號) |
取消 |
11 | 品牌管理師 |
中國商業聯合會 |
無 |
《品牌管理專業人員技術條件(SB/T 10761-2012)》(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8號)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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