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要點復習6


環球首發:2014二建真題解析|2015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要點復習匯總
2Z201050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2Z201052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1(2012-5)、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是( )
A、債B、所有權
C、知識產權D、擔保物權
2(2004-71)、以下關于債的發生根據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合同B. 志愿服務C. 侵權行為
D.不當得利E. 無因管理
【解析】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包括:(1 )合同;(2)侵權;
(3)不當得利;(4)無因管理。注意B,講一講有助于深化理解:志愿服務與無因管理,兩者雖然都是“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但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而志愿服務,在志愿者和受益人之間可能有約定,也可能沒有;無因管理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志愿服務的意圖可能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也可能是為增加他人福利;無因管理的相對人是特定的,而志愿服務的相對人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如公益服務)。因此,不能將志愿服務簡單等同于無因管理。護措施,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的,其應當承擔( ) 責任。
A.合同B. 不當得利
C.無因管理D. 侵權
5(2011-7)、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
業承擔連帶責任。該責任在債的產生根據中屬于( )之債。
A.侵權B.合同
C.無因管理D.不當得利
【解析】注意對比、掌握教材列舉的三種侵權行為: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6(2006-64)王某騎自行車路過一個廣場,掉進一個沒有設置明顯標志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基坑中,
造成腿部受傷,花去醫療費用2000元。王某多次找該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索賠,雙方互相推諉。
承擔該責任的主體應是( )。
A 建設單位B 施工單位
C 王某與建設單位D 王某與施工單位
【解析】地面施工致人損害,教材已刪除,但仍建議掌握。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7(2005-66)某項目在施工中,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監督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員沒有按規定操作,
致使磚塊墜落砸傷現場外的行人趙某。對趙某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是( )
A 施工人員B項目經理
C監理工程師D施工單位
【解析】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教材未要求,但仍建議掌握: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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