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備考加油站: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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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8010 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一、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
1.民事糾紛--民與民
(1)民事糾紛的分類:財產(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人身(名譽權糾紛、繼承權糾紛)
(2)民事糾紛的特點:主體法律平等、權利義務爭議、可處分性(財產)
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
2.行政糾紛---官與官、官與民
(1)行政糾紛的特征:從屬法律性、一定裁量性、單方意志性、強制性、無償為原則
(2)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種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獎勵、行政裁決
二、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主要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爭議評審機制(新方式)
1.和解:民與民的自愿互諒,無須第三方介入,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
訴訟階段:和解--撤回起訴、中止訴訟---法庭制作調解書
仲裁階段:和解--裁決書或調解書
和解后,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調解:第三方介入
主要方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不能上訴,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根據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決
(2)沒有仲裁協議,不能啟動仲裁程序
(3)限于民商事仲裁,對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4)仲裁具有的特點:自愿性、專業性、獨立性、保密性、快捷性、執行的強制性和廣泛性
4.訴訟:法院審理、裁判、執行
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
(1)民事訴訟的特點: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
公權性: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審判權
程序性:訴訟三個階段(一審、二審、執行程序)
三、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 民與官
(1)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2)行政復議的特點:行政機關侵犯合法權益、作出行政決定之后提出、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書面審查為主,不調解為原則
(3)不服復議決定,仍可訴訟
2.行政訴訟:向法院申請 民與官
(1)行政訴訟的特點:法院解決爭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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