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備考加油站:留置權(動產) 保管、運輸等合同
更新時間:2013-12-30 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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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適用留置的法律規定。
留置擔保的當事人包括:留置權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權人就是債權人,留置人就是動產被留置的債務人。
1、留置財產(不履行到期債物,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權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留置人的權利
(1)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3、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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