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更新時間:2012-12-25 17: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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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掌握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是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之前,只有該事件持續到最后6個月內才產生中止時效的效果。
重點解析:
訴訟時效的中止有兩個條件:一是該事由發生的時間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這個數據非常重要,是很適合命題的知識點。二是當事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其后果是自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 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重點解析:
1、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個條件:
(1)當事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個條件只要存在一個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2、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1)引起訴訟 時效的中止的事件發生的時間必須處于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而訴訟時效的中斷則只要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
(2)訴訟時效中止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依然有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要將前面的時間減去。訴訟時效中斷后,其前面經過的時間統歸無效,計算后面的訴訟時效期間的時間時起點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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