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精講之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稱為成本補償合同,這是與固定總價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終合同價格是按照工程的實際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計算。在合同簽訂時,工程實際成本往往不能確定,只能確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計算原則。
采用這種合同,承包商不承擔任何價格變化或工程量變化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由業主承擔,對業主的投資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則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積極性,常常 不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還會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因此這種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不稱職的承包商濫用,從而損害工程的整體效益。所以,應該盡量避免采用這種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況:
● 工程特別復雜,工程技術、結構方案不能預先確定,或者盡管可以確定工程技術和結構方案但是不可能進行競爭性的招標活動以總價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商,如研究開發性質的工程項目;
● 時間特別緊迫,如搶險、救災工程,來不及進行詳細的計劃和商談。
對業主而言,這種合同形式也有一定優點,如:
● 可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招標和施工;
● 可以減少承包商的對立情緒,承包商對設計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應會比較積極和快捷;
● 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老師,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
● 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人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 也可以通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險。
對承包商來說,這種合同比固定總價的風險低,利潤比較有保證,因而比較有積極性。
為了克服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缺點,人們對其進行了許多改進,比如:
事先商定一個目標成本,實際成本低于目標成本,則按照實際成本的比例支付酬金,當實際成本超過目標成本時,超過目標成本部分的實際成本不再按比例計算酬金, 即酬金不再增加;如果實際成本低于目標成本,除了支付合同規定的酬金以外,將另外給承包商一定比例的獎勵;也可以采取成本加固定額度酬金的辦法,即規定固 定的酬金,酬金不隨實際成本的變化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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