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答疑精選(1)


當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時,承諾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但要約人不作出回應-簽字或蓋章,這時承諾是否生效?合同肯定不成立,但如何理解“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隨之成立”?
答:生效;要約人發出要約,就等于認可要約
老師您好,我聽您講課時講到: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教材128頁,標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不清楚應該怎樣記?
老師,我用的教材是咱培訓網校給郵寄的,是建造師第三版,是最新的嗎?我怎麼感覺和蔡老師的講義多少有些出入?
答:您用的好像是新版,沒問題的。至于解除合同,按照教材理解
如果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中標候選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嗎
答: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可見締約過失責任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
所以,不是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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