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42)


2Z203052熟悉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則:
一、行政復議申請
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情形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除法律規定為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外,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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