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33)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仍將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因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三、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獨立審級,也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
(二)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程序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注意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時間
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外提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人民檢察院
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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