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15)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
1、受讓人成為合同新債權人
2、其他權利隨之轉移
(1)從權利隨之轉移
合同可以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和獨立發生效力的合同。
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指不具備獨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成立并發生效力的合同。
例如在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中,借貸合同屬于主合同,因為它能夠單獨存在,并不因為擔保合同不存在而失去法律效力;而擔保合同則屬于從合同,它僅僅是為了擔保借貸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存在的,如果借貸合同因為借貸雙方履行完合同義務而宣告合同效力解除后,擔保合同就因為失去存在條件而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為:主合同和從合同并存時,兩者發生互補作用。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而從合同無效或者被撤消一般不影響主合同的法律效力。
(2)抗辯權隨之轉移
由于債權已經轉讓,原合同的債權人已經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債務人的抗辯權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債權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債權的第三人行使。
《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抵銷權的轉移
如果原合同當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銷的債務,則在債權轉讓后,債務人的抵銷權可以享受讓人主張。
《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債務轉移
(一)債務轉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變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基礎上,承擔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將其義務轉由第三人承擔。合同義務轉移可以分為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和合同義務部分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移的條件
合同義務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方可轉移。
1、被轉移的債務有效存在。
2、經債權人同意
3.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
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債務與債務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諸如,以特定債務人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別人身信任為基礎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義務不具有可轉移性。
其二,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合同債務不得轉移,則這種約定應當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不得轉讓債務,則該合同債務不得轉移。例如《建筑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這就屬于法律強制性規范規定債務不得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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