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4)


《解釋》第23條也對于工程質量產生的爭議如何進行鑒定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體現了對于建設單位的擅自使用工程行為的懲罰,認定了建設單位使用工程即是對工程質量的認可。但是,上述規定卻并沒有全部免除承包商的責任,要求承包商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基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對于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這就等于是終身保修,因此并不因建設單位是否提前使用工程而免除保修的責任。
發包人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工程不僅在工程質量上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還將由于這樣的行為而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三)對竣工日期的爭議問題
竣工日期可以分為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適當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時的日期。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發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線,如果承包人超過了這個日期竣工就將為此承擔違約責任。而實際竣工日期則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的開始之日,如果該日期先于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獲得獎勵。
正是由于確定實際竣工日期涉及到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對于工程竣工日期的爭議就時有發生。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2.4款規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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