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相關復習資料(1)


2Z202041
二、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處理
包括六個方面:
(一)解除合同的條件問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一些條件的出現會導致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解釋》中對于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傩迯秃蟮慕ㄔO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谛迯秃蟮慕ㄔO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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