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95)


(二)撤銷權的救濟
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注意: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一)原因不同
無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在于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當合同同時具有無效事由和撤銷事由時,該合同按無效合同處理,否則就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二)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不同
無效合同的原因和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對于無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與結果之間是一種或然的關系。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撤銷。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三)確認合同效力的機關不同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關不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合同無效。例如,根據《招標投標法》,對惡意串通中標的,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也有權依法確認中標無效,也即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的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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