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38)


3、法律責任。
1)違反強制性標準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其他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②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③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④ 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2Z201094 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包含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1、主要負責人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建造師)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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