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10)


5、抵押權的實現與其他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Z201052 掌握質權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1、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放棄質權
義務:不得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不得擅自轉質
2、出質人的權利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Z201053 掌握留置權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適用留置的法律規定。
留置擔保的當事人包括:留置權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權人就是債權人,留置人就是債務人。
1、留置財產
2、留置人的權利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3、留置權的實現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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