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資料(4)


2Z201043 掌握代理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張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購員,辭職后與王某合辦一家乙建筑設備租賃公司。張某現以甲公司的名義與其長期負責的甲公司大客戶丙公司簽了3000噸鋼材購銷合同,丙公司對王某辭職并不知情。則對該合同承擔付款義務的應是( A )。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設備租賃公司
C.張某 D.張某、王某與乙建筑設備租賃公司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案例分析:
趙軍是順達監理公司派出的監理人員,由于工作的需要,趙軍需要長年住在施工單位。長時間的接觸使得趙軍與施工單位的人員建立起了很好的私人關系。
一天,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找到了趙軍,向趙軍述說了目前的困難。原來,施工單位目前正在施工瀝青混凝土面層,但是由于所在地區不生產堿性石料,導致進度遲緩,希望趙軍能夠允許施工單位以一部分酸性石料代替堿性石料使用。趙軍很清楚拌制瀝青混凝土不可以使用酸性石料,但是礙于雙方的密切關系,趙軍同意了這個要求。
后來,使用酸性石料拌制的瀝青混凝土出現了瀝青與石料的剝離現象,不得不進行大面積返工,給建設單位造成了巨大損失。為此,建設單位要求順達監理公司予以賠償,這個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要求是合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代表建設單位進行項目管理。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建設單位的代理人。趙軍是順達監理公司派出的監理人員,其行為就代表了工程監理單位。趙軍與施工單位串通,為施工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要為此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監理單位予以賠償是合理的要求。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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