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答疑精選(10)


甲不慎掉入鬧市街口正在施工井里受傷,1年零5個月到法院起訴要求施工單位賠償,對此案法院應當受理嗎?答案是應當,但我認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一年,法院應當在甲提供的一些合理資料后再受理。
訴訟時效的確是過了,但訴訟時效過了喪失的是勝訴權,起訴權還是有的,而且還需要法院判定訴訟時效。
1.質權、留置權 怎么區分辨別。概念上我看不出來什么不同,實在不好理解。請解答。
2.辦理“開工報告”的項目最長耽誤9個月開工,正確嗎? 課本的那6個月怎么理解。
1)發生的原因不同。質權是依當事人的意思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非經約定并不產生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方式,當事人之間不得以協議來設置留置權。
2)標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質權的標的物既可是債務人的財產,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
3)權利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無牽連關系不同。質權與債權的標的物之間沒有牽連關系,必須是原來債權標的物之外的財產。而留置權的留置物就是與債權標的有關的物,即債權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牽連關系。
4)保管的費用不同。質權人不得向標的物的所有人請求必要的費用,而按照《擔保法》第83條的規定,留置權人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請求償還留置物的保管費用。環球網 校edu24ol.com
5)實現的情形不同。質權人在債務人不按期清償債務之時,于通知債務人后,即可拍賣、變賣質物而直接受償,僅負有通知的義務而無定期催告債務人履行的義務。而留置權則必須確定一相當的期限通知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仍不清償時,債權人可拍賣、變賣留置物受償。《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課本6個月是指在正常范圍之外的6個月,正常范圍內開工報告批準時間后還有3個月的允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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