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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2)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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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35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2Z202040合同的履行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定

  (三)合同條款空缺

  3.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重點解析:

  1、掌握這六項規定的一個根本前提條件是“約定不明”,這在答題時必須首先看清楚!

  2、對于第2)項,應注意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時間是“訂立合同時”,而不是“履行合同時”;地點是“履行地”,而不是“訂立地”。價格形式則是“市場價”,而不是“政府價”或“指導價”。

  3、對于第3)項,應注意到給付貨幣和給付其他標的的履行地點的區別。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錢,某甲需要將錢給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貨物,則需要某乙到某甲這里來提貨。

  (2)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定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間。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單獨規定。《合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重點解析:

  這里需要引起我們高度注意。這里的內容可以包括兩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這部分我們應該注意:

  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都沒有違約的情況。

  3、最終的計價是按照交付商品時價格執行的。而不是簽訂合同時價格執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這部分我們需要注意的是:

  1、這里談的是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這里談的是當事人有一方違約的情況。

  3、這里談到了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可以總結成一句話:適用的價格應不利于違約方。記住這一句話,就很容易掌握這部分內容了。

  二、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

  重點解析:

  《解釋》中的規定顯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42掌握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債務履行有先后順序,且由履行順序在先的當事人行使。

  3.履行順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顯下降,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履行順序在后的當事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三)不安抗辯權行使與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負有對相對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舉證責任。

  《合同法》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解析:

  1、《考試用書》的該部分內容,關鍵也是要把法條內容掌握準確。

  2、舉例說明不安抗辯權:

  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了必須要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結算。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應該先履行其債務,然后再要求業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現在能夠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業主將無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確切證據證明業主馬上就要破產倒閉,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這種權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稱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基于對將來發生的事情沒有把握(例如業主能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有確切證據”,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4、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直接后果是“中止”履行(即暫時不履行狀態),而不是“終止”履行。

  5、要注意掌握第69條規的一系列規定,例如及時通知義務,提供擔保應恢復履行,以及在什么條件下才可解除合同等。

?2008年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指導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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