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0)


2Z2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條款
2Z202024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重點解析:
重點掌握《合同法》第36條,這條屬于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易于命題。
2Z202025掌握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造成確信該合同有效成立的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表現為賠償責任,其一般發生在訂立合同階段。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顯著區別。
重點解析:
1.締約過失責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們應該認真掌握,尤其是與違約責任的關系我們更要認識清楚。下面我們來說明一下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而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違約責任中的“約”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約定,所以,如果沒有生效的合同約定,就談不上違約了。
(2)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當事人一方要有過錯,而違約責任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只要事實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做或沒做好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強調另一方當事人要有實際損失,而違約責任則并不強調守約方是否實際有損失。
例如,某甲欺騙某乙說:“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來承包這個分包工程?”
某乙說:“當然愿意”。
某甲說:“那好,你回去購買機械、材料然后回來與我簽訂合同”
當某乙購買了機械設備、材料后來找某甲簽訂合同,某甲告訴某乙自己根本沒有工程要分包。
由于某甲與某乙還沒有簽訂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別是要對比違約責任的要件來學習。
3.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均應當掌握。
2Z202030合同的效力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重點解析:
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是很適合命題的,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32掌握無效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原因
(一)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重點解析:
1、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和后文中“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相區別。
2、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個情形,其重心就在于損害國家利益,如果僅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則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而不再是屬于無效的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這兩種法律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而不包括如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下位法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重點解析:
無效的免責條款很適合命題,需要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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