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機電安裝精選講義(二十六)


2M321020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計量器具的使用和計量檢定的規定
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正式公布,1986年7月1日開始實施。《計量法》是國家管理計量工作的基本法律,是實施計量監督管理的最高準則。立法的宗旨是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計量法共6章、35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檢定;計量器具管理;計量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1987年2月1日國務院批準國家計量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2M321021計量器具使用的規定
1、使用計量器具的必備條件
《計量法》第八條 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計量器具的管理
《計量法》第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計量法》第十六條規定: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后銷售使用。
(1) 計量器具投入使用后,就進入依法使用的階段。為保證使用中的計量器具的量值準確可靠,按《計量法》規定,要對其實施周期檢定。
①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以及用于貿易結算、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及安全防護等4個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依法實施強制檢定。
(4) 安裝單位應建立計量檢測設備的管理制
② 計量檢測設備應有明顯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標志標明計量器具所處的狀態。
③ 使用者每次使用計量檢測設備前,應檢查計量檢測設備是否完好,不在檢定周期內、檢定標識不清或封存的,視為不合格的計量檢測設備,不得使用
⑤ 計量檢測設備應在適宜的環境下工作,并定期進行維護。當發現計量檢測設備偏離標準狀態時,應立即停用,重新校驗核準。如出現損壞或性能下降時,應及時進行修理和重新檢定。
⑦ 封存的計量檢測設備重新啟用時,必須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M321022計量檢定的要求
《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1、計量檢定的分類
(3) 計量檢定按其檢定的目的和性質分為:首次檢定、后續檢定、使用中檢定、周期檢定和仲裁檢定。
2、強制檢定
3、非強制檢定
(3)非強制檢定可由使用單位自己執行。本單位不能檢定的,可以自主決定委托包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內的任何有權對外開展量值傳遞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檢定周期在檢定規程允許的前提下,由使用單位自己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4、依法實施計量檢定
(1)強制檢定與非強制檢定均屬于法制檢定,是對計量器具依法管理的兩種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約束。不按規定進行周期檢定的,都要負法律責任。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5、就地就近檢定
《計量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施工企業的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送當地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2M322000 機電安裝工程相關知識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將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及其它公眾利益方面的技術要求,用法規的形式規定下來,作為參與工程建設活動各方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重點,同時也是政府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實施監督的依據,在工程建設中必須嚴格執行。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將受到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工業建筑部分》于2000年11月20日批準實施,《房屋建筑部分》在2002年12月5日正式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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