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考點速記


●二級建造師的執業技術能力
(1)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建造師執業范圍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級建造師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建造師執業前提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未經注冊的,不得以建造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
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
(4)脫離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關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執業的;
(6)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建造師執業基本要求
建造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建造師執業專業劃分
一級建造師執業劃分為14個專業: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二級建造師執業劃分為lO個專業: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是指由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社會關系而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活動,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人。公民是指具有本國國籍。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并承擔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人。在我國,公民是社會中具有我國國籍的一切成員,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兒童。自然人則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各國的法律一般對自然人都沒有條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也可以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如施工企業工作人員(建筑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注冊執業人員等)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主體。
(2)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對,它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存在必須具備如下五個條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法人是否具有營利性,把法人分為如下兩大類。
①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利潤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從我國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來看。企業法人有國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等。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企業法人的主要表現形式即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施工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大序列:施工總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特級、一、二、三共四個等級,分為12個資質類別;專業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二至三個等級,60個資質類別;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設一至二個等級,13個資質類別。
②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是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包括:機關法人(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政黨機關等),事業單位法人(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學、新聞、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教會、商會等具備法人條件并經核準登記,都可以成為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
指依法或者依據有關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組織。在現實生活中.這些組織也被稱為非法人組織,包括非法人企業,如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勞務承包企業、合伙企業、非法人私營企業、非法人集體企業、非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非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附屬性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備法人條件的協會、學會、研究會、俱樂部等社會團體。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分四類:
(1)表現為財的客體。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券。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表現為財的客體主要是建設資金.如工程
建設貸款合同的標的.即一定數量的貨幣。
(2)表現為物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表現為物的客體,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鋼材、木材、水泥及其構成的建筑物,還有建筑機械等設備。某個具體基本建設項目即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的客體。
(3)表現為行為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行為多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設計、施工安裝、檢查驗收等活動。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的標的,即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的標的,即按期完成一定質量要求的施工行為。
(4)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法律意義上的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在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如果設計單位提供的是具有創造性的設計圖紙,該設計單位依法可以享有專有權,使用單位未經允許不能無償使用。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主體的具體要求.決定著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它是聯結主體的紐帶。
(1)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權利主體可要求其他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制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民事權利,因其他主體的行為而使民事權利不能實現時有權要求國家機關加以保護并予以制裁。
(2)民事義務。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民事義務和民事權利是相互對應的,相應主體應自覺履行民事義務,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某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了合同,主體雙方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此時,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即告產生。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
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發生變化。
(1)主體變更。主體變更可以表現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表現為主體改變。在民事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主體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2)客體變更。客體變更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發生變化。客體變更可以是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
(3)內容變更。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的變更,將會導致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即內容的變更。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客體不變,內容也可以變更,它表現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增加或減少。
●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復存在,彼此喪失了約束力。
(1)自然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自然終止是指某類民事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
(2)協議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協議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協商解除某類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致使該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3)違約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違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民事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
●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而這種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終止也由一定情況決定的。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說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即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
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為兩類。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產生的自然現象、社會現象等。
當工程建設法律規范規定把某種自然現象和建設權利義務關系聯系在一起的時候,這種現象就成為法律事實的一種,即事件。這就是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之一。事件產生大致有三種情況。①自然事件。自然現象引起的.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等。②社會事件。社會現象引起的。如戰爭、暴亂、政府禁令等。③意外事件。即突發事故.如失火、爆炸、觸礁等。
(2)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都能引起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①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有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如根據設計任務書進行的初步設計的行為、依法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行為。②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受法律禁止的侵犯其他主體的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的行為。如違反法律規定或因過錯不履行工程建設合同;沒有國家批準的建設,擅自動工建設等行為。③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行使對建設業的管理權而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國家建設管理機關下達基本建設計劃,監督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行為。④立法行為。立法行為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法定權限內通過規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廢止工程建設法律的活動。如國家制定、頒布工程建設法律、法規、條例等行為。⑤司法行為。司法行為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定職能活動。它包括各級檢察機構所實施的法律監督,各級審判機構的審判、調解活動等。如人民法院對工程建設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的行為。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代理關系中.通常涉及三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的種類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形式。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
托而產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即屬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口頭形式委托,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委托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代簽工程建設合同就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在實際生活中,委托代理應注意下列問題:
①被代理人應慎重選擇代理人。
②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
③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就屬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形式,適用范圍比較窄。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這種代理主要是為無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而設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師作為離婚訴訟中喪失行為能力而又無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就屬于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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