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所需條件、資料和受理程序分別是什么?



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二級建造師注冊共分為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增項注冊、注銷注冊、不予注冊、撤銷注冊幾個類別。各分類詳情如下:
注銷注冊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注意: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申請表:二級建造師注銷注冊申請表下載
注銷注冊條件: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在重新具備注冊條件后,可按《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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