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建《工程法規》備考高頻考點: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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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考試分為兩批次,第一批次考試時間為5月22日、23日;第二批次考試時間為5月29日、30日,為了方便大家準時參加考試、打印準考證以及考后及時獲知成績查詢等重要時間節點,建議您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屆時這些重要的考試時間節點我們都會根據官方通知提前為您發送短信提醒,讓您更加的省時省心。
立即解除 | 程序 | 解除成本 |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6.被追究刑事責任 |
無需 提前通知 |
無經濟補償 |
預告解除 | 程序 | 解除成本 |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 有經濟補償 |
【例題·多選】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是( )。【2018】
A.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B.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C.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勞動者患病
【答案】BCD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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