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建《工程法規》備考高頻考點: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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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1)貨幣工資,包括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2)實物報酬;
(3)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婚喪假期間、探親假期間、產假期間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以及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依法限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
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三)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發生變動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例題·單選】關于勞動合同履行的說法,正確的是( )。【2020】
A.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原勞動合同可終止
B.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勞動合同解除
C.用人單位變更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D.用人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答案】C
【解析】用人單位如果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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