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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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主要義務是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協助承租人索賠和尊重承租人選擇權。
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二)出賣人的義務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三)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題·單選】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義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2020延考】
A.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B.出賣人向承租人履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C.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維修的義務
D.承租人向出賣人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
【答案】B
【解析】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出賣人支付價金、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協助承租人索賠和尊重承租人選擇權。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和標的物的瑕疵擔保。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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