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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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立即解除 | 程序 | 解除成本 |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6.被追究刑事責任 |
無需 提前通知 |
無經濟補償 |
預告解除 | 程序 | 解除成本 |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 有經濟補償 |
【例題·多選】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是( )。【2018】
A.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B.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C.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勞動者患病
【答案】BCD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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