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合同終止與解除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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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
合同解除(種類)
約定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
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理解】合同解除類似離婚,約定解除類似協議離婚,雙方協商,法定解除類似訴訟離婚,是單方提出
合同解除(程序)
(1)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對方3個月內有異議的,可請求法院或仲裁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施工合同解除
發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有以下情形,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解除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按約定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修復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修復后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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