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建考試《工程法規(guī)》第一章備考核心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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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工程法規(guī)》第一章備考核心知識點-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行政法規(guī)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guī)定與舊的特別規(guī)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2、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大類。
4、項目經理部不具備法人資格,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yè)法人承擔。
5、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6、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相對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7、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9、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10、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1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2、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13、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4、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chuàng)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
15、我國《專利法》保護的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并規(guī)定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6、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17、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19、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20、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1、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3、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4、工程開工前,發(fā)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5、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2)意外事故,包括火災和爆炸。
26、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fā)生者為準。
27、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8、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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