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級建造師《建筑實務》重要知識點: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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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級建造師《建筑實務》重要知識點: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1)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5)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2)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1)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
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3)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時,應由施工單位整改;
4)預驗收通過后,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5)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監理、施工、設計、勘察等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3)單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單位應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自檢,并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驗收時,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單位應將所分包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給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4)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規定:
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5)當工程質量控制資料部分缺失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
(6)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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