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易考考點匯總


1.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提醒:易考單選】
2.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1)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2)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3)基本制度(民事、經濟、民族、刑事、訴訟)。【提醒:易考多選】
3.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提醒:易考多選】
4.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包括各類公司。
5.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出資人、會員分配利潤。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提醒:易考多選】
6.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自治法人。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注意法人之間區分】
7.項目經理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提醒:易考單選】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9.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未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動產物權交付生效。【提醒:易考單選】
10.表見代理的構成: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客觀要件);本人存在過失(外表授權);相對人為善意(主觀要件):相對人明知行為人無權代理而仍與之實施民事行為,則相對人為主觀惡意,不構成表見代理【提醒:易考單選】
11.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
1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轉讓、互換、贈與或者抵押,但應符合以下規定: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其他用地使用權,到期消滅【提醒:易考單選】
13.地役權的變動:需役地轉讓時,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供役地轉讓時,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理解供役地需役地】
14.債: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15.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醒:易考多選】
16.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提醒:易考單選】
17.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結合具體事例會選擇】
18.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 12 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 10 年【提醒:易考單選】
19.發明 20 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0 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提醒:易考單選】
20.著作權主體:(1)單位作品完全歸單位;(2)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3)委托作品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未約定,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21.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沒有約定按連帶。
22.抵押權的實現:折價或拍賣、變賣。順位:登記——順序——比例。
23.可以抵押的物①建筑物及附屬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招標、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⑤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⑥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⑦交通運輸工具。
24.建設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從開工或材料運抵之日起到驗收合格之日止。【提醒:易考單選】
25.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間一般應包括試車考核期。考核期的長短應根據工程合同上的規定來決定。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 3 個月,若超過 3 個月,應另行加收保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26.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新修訂):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7 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 5 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提醒:易考單選】
27.施工許可證:3 個月開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 3 個月。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 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易考小型計算】
28.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提醒:易考單選】
29.資質證書的申請、延續、變更
有效期:5 年。
首次或增項申請資質:最低等級。
申請延續:期滿 3 個月前。
企業資質變更:在工商變更后,1 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變更內容: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合并、分立、改制:承繼原資質的,重新審核。
30.撤回:企業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被撤回資質企業,可在資質被撤回后 3 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登記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31.撤銷:資質許可機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
32.注銷: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企業依法終止;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企業提出注銷申請;其他。
33.屬于掛靠: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4.視同掛靠: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
35.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注意是屬于還是視為】
36.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簡記為:沒騙成,1 年)【提醒:易考多選】
37.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簡記為:騙成了,3 年)
38.掛靠、超越資質、轉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業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
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提醒:易考多選】
39.掛靠、轉包、違法分包,造成工程損失,對建設單位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記憶要點:對外是一體,對內按約定)。
40.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提醒:易考單選】
41.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下列情形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且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提醒:易考多選】
42.必須招標:范圍+規模。可以邀標:人少、錢多。可不招標:國安國密,搶險賑工,無替專利,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否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43.兩階段招標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44.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
45.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以上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46.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 2%,且不得超過 80 萬。【提醒:易考單選】
47.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 5 人以上單數(含 5 人),其中老師不少于成員總數的 2/3。
48.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
49.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陰陽合同以陽為主。
50.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51.允許其他單位及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資質不良;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承攬業務不良。
52.實際竣工日期爭議確定:(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之日;(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提醒:易考單選】
53.不可抗力是唯一免責情形。
54.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是無效,不損害國家的欺詐脅迫是可變可撤。
55.無固定期限:連續 10 年,連續 2 次,1 年不簽。【提醒:易考多選】
56.女職工禁止:礦山井下,4 級體力;經期禁低溫冷水 3 級體力;懷孕 7 月不加班不夜班。未成年工禁止:礦山井下,4 級體力,有毒有害。【提醒:易考多選】
57.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融資租賃中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58.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提醒:易考單選】
59.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超過一定規模的除上述兩者外還需要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
60.不得認定工傷的:故意犯罪、醉酒、自殘自殺。
61.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提醒:易考單選】
62.發現隱患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3.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64.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65.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①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②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除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66.一般勞動糾紛,仲裁時效 1 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拖欠勞動報酬的糾紛不受仲裁時效限制,但最遲應在離職之日起 1 年內提出。
67.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8.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1 年支付 1 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 個月以上不滿 1 年的,按 1 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9.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 1 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 36 小時。【提醒:易考多選】
70.任何情況下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總共四級)、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未成年人是考試常客】
7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2.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73.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注意不可抗力原因】
74.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75.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年利率 24%,出借人請求支付利息的——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年利率 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應予支持;逾期利率有約依約,但應≤年利率 24%【提醒:易考單選】
76.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20 年。超過 20 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貨期限 6 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提醒:易考單選】
77.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78.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提醒:易考多選】
79.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晝間 70dB(A),夜間 55dB(A)。夜間噪聲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dB(A)。“晝間”是指 6:00 至 22:00 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 22:00 至次日 6:00 之間的時段【提醒:易考單選】
80.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 3 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81.鼓勵施工工地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當環境空氣質量指數達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時,施工現場應增加灑水頻次,加強覆蓋措施,減少易造成大氣污染的施工作業。
82.施工現場噴灑路面、綠化澆灌不宜使用市政自來水。現場攪拌用水、養護用水應采取有效的節水措施,(1)嚴禁無措施澆水養護混凝土;(2)必須設立循環用水裝置;(3)生活用水與工程用水分別確定用水定額,分別計量;(4)不同標段、不同分包生活區,應分別確定用水定額,分別計量【秉承市政自來水不用為好原則】
8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以上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提醒:易考多選】
84.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85.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86.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均由省政府劃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經省政府批準,均由省文物局和省規劃局共同劃定公布。
87.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提醒:易考單選】
88.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89.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提醒:易考單選】
90.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91.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工程項目重大隱患舉報,應立即組織核實,并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9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1)建筑電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4)建筑起重機械司機;(5)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6)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7)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提醒:易考多選】
93.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負責人是項目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94.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
95.確認重大隱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治理報告,并提請解除督辦。審查合格的,依照規定解除督辦:審查不合格的,繼續實施掛牌督辦。【提醒:易考單選】
96.項目負責人在同一時期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 80%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開。離開期間應委托項目相關負責人負責其外出時的日常工作。【提醒:易考多選】
97.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98.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提醒:易考單選】
99.工傷認定時限:(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作認定申請(2)保險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 1 年之內,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提醒:易考多選】
100.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況:(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重點記不視為工傷的】
101.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提醒:易考單選】
102.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103.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祖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104.文物保護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有特殊情況必須進行以上作業的,必須滿足 3 個條件:(1)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2)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3)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105.施工發現文物的報告(立即)和保護(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24 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 7 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提醒:易考單選】
106.許可證的使用范圍:①礦山企業;②建筑施工企業;③危險化學品;④煙花爆竹;⑤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107.有效期——3 年,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108.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 10 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109.施工總承包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提醒:易考單選】
110.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生產安全事故。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單位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11.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
11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 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提醒:易考單選】
11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提醒:易考單選】
114.事故補報的要求: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傷亡人數有變化的,應當補報。
115.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提醒:易考單選】
11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 30 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并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提醒:易考單選】
117.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 1 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
118.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19.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20.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萬元以上 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2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提醒:易考多選】【注意等級從重原則】
122.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123.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
124.節能工程的檢驗批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與施工員參加。
125.節能分項工程驗收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
126.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主持,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的質量檢查員、施工員參加【提醒:易考單選】
127.事故報告的基本要求:施工單位發生事故的,應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128.工程監理單位職責【提醒:易考單選】
129.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提醒:易考多選】
130.總承包質量責任。無論是實行建設工程總承包還是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總承包單位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向建設單位承擔總體的質量責任。【提醒:易考單選】
131.分包質量責任。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承擔質量責任。分包單位還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132.總分包連帶質量責任。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即分包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時,建設單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單位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總承包單位請求賠償;進行賠償的一方,有權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對不屬于自己責任的那部分賠償向對方追償。【提醒:易考多選】
133.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提醒:易考多選】
134.建筑起重機械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135.涉及結構安全,需要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監督見證下現場取樣:“涉及結構安全的”:(一)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二)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三)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提醒:易考多選】
136.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①建設單位(實施監理的工程為監理單位)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結構。【提醒:易考單選】
137.施工質量檢驗,通常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工序質量檢驗(或稱為過程檢驗)包括①預檢②自檢③交接檢④專職檢⑤分部工程中間檢驗⑥隱蔽工程檢驗等。
138.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提醒:易考多選】
139.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①旁站②巡視③平行檢驗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140.施工單位一般應當提交的檔案資料是:(1)工程技術檔案資料;(2)工程質量保證資料;(3)工程檢驗評定資料;(4)竣工圖等。【提醒:易考多選】
141.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提醒:易考單選】
14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應在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提醒:易考單選】
14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提醒:易考單選】
144.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 30%【提醒:易考單選】
14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提醒:易考單選】
146.工程項目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監理單位不得組織節能工程驗收:
(1)未完成建筑節能工程設計內容的;(2)隱蔽驗收記錄等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不完整的;(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提供進場檢驗報告的,未提供相關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的:(4)工程存在違反強制性條文的質量問題而未整改完畢的(5)對監督機構發出的責令整改內容未整改完畢的;(6)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而未處理完畢的【提醒:易考多選】
147.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148.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題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149.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
150.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費、維修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提醒:易考多選】
151.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②設計文件③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 1 年,最長不超過 2 年,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152.民事糾紛:①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③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15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辦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15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55.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156.有效證據按證明力大小排序: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提醒:易考單選】
157.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由規定,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設計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判決一律公開)
158.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提醒:易考單選】
15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160.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銷等,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解決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提醒:易考單選】
16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放當事人認為由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 30 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162.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163.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 14d 內將仲裁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164.行政強制措施(靜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
165.行政強制執行(動態):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
166.不能行政復議的行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告調解人,只能告對方當事人)
167.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的審查不能審查的內容:國務院部、委規章(部門規章);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提醒:易考單選】
168.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 5 日內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69.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提醒:易考單選】
170.原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提醒:易考單選】
17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提醒:易考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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