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仲裁制度相關考點匯總


1、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5、“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6、當事人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7、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三項內容必須同時具備,仲裁協議才能有效。
8、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是民事合同糾紛和財產糾紛,不包括勞動糾紛。勞動糾紛依照法定管轄,由相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9、仲裁協議合法有效的,發生糾紛后,一方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11、仲裁委員會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范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12、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機構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不能協商約定。
1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1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15、仲裁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16、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7、仲裁應當開庭審理,當事人也可以協議不開庭;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除非雙方協議公開。
18、仲裁程序中,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拒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決。
19、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0、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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