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每日一練(2月12日)


2019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每日一練(2月12日)
1.【多選】某寫字樓業主與某裝飾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家裝承攬合同。合同中對工程總造價、工期、質量標準、工程款支付等作了具體規定。該家裝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
A.寫字樓業主關心的是承攬人的工作過程
B.寫字樓業主主要關心裝修的工作成果
C.裝飾公司可不經寫字樓主同意將承攬的主要工作轉交第三人完成
D.裝飾公司有權將承攬的輔助工作轉交第三人完成
E.裝飾公司在完成工作期間,要接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
2.【多選】承攬合同在建設工程中包括( )。
A.施工合同
B.設計合同
C.監理合同
D.招投標代理合同
E.運輸合同
3.【單選】承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允許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是( )。
A.定作人沒有協助承攬工作
B.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C.承攬人沒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工作成果
D.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
2019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每日一練(2月12日)答案
1.【答案】BD
【解析】在承攬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約定獲取報酬的一方稱為承攬人。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關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質好壞,而非承攬人的工作過程。(二)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定作人將工作交給承攬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攬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條件和能力。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2.【答案】AB
【解析】承攬合同在建設工程中應用廣泛,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設計合同、勘察合同在性質上屬于承攬合同外,建筑構件、配件的加工、定做,施工機械、設備的維修,建筑模型制作,材料、試件的檢測,設備、儀器的測試等,均屬于承攬。
3.【答案】B
【解析】根據《合同法》“總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兩種情況:一是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二是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除此之外,當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選項A.C.D分別屬于承攬人和定作人沒有履行合同應盡的義務,不屬于允許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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