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核心知識點歸納


1.再審程序既可由法院系統內部主動提起,也可以當事人申請提起。
2.再審程序: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3.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3個月內審查。
4.再審在裁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提出;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
5.執行程序是實現裁決書內容的過程。
6.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律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執行申請的期間為2年。
7.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
9.委托執行: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在30內未執行完畢的,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10.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15日內不執行的。
11.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自裁定送達之日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2.案外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自裁定送達之日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3.執行和解: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應當將協議內容記錄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4.暫時停止執行判決書中止;受委托法院沒有裁定權。
15.執行措施:書面報告一年財產情況,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高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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