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試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018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試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A.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注:通知解除);
D.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注:經濟性裁員);
E.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F、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注:破產和吊銷營業執照);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A.用人單位隨時解除情形;B.勞動者提出的協商解除;C.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續訂合同;D.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依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一年的,滿6個月按一年計算(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半年計算(半個月工資)。
(5)工資基數為前12月的平均工資
(6)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練習】下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中,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有( )。
A.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C.勞動合同期滿但勞動者不同意按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D.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
E.因勞動者同時與他人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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