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2018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點: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考查年份】2012年單選、2015年單選、2016年單選
一、土地所有權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1.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存在于國有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是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國家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
設立后應申請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予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1)當事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
(2)應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其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三、地役權
1.概念
是用益物權,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2.地役權的設立
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費用及其支付方式;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3.地役權的變動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權轉讓時,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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