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試要點:撤銷權


【摘要】2018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試要點:撤銷權。2018年二級建造師備考進展如何?2018年二級建造師教材還未出,環球小編整理了些2017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考試要點,以幫大家備考2018年二級建造師,此篇作為2018年未出教材前二級建造師備考參考資料,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好的備考。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撤銷權
1.4.4.5撤銷權(2044 P185)★★
概念
在合同履行中,當債務人有危害債權人債權的不當行為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
成立要件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可以撤銷
(1)放棄債權
(2)無償轉讓財產 ,如贈與
(3)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行為導致財產減少(正常價格±30%)
2,財產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
處分在先、債權在后的,不得撤銷
3, 處分行為已生效
處分行為無效,不必撤銷
4, 處分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
行使方式
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行使主體
債權人
行使期限
債權人知道或應知撤銷事由1年(短除斥期間)內行使;但處分行為發生之日
起5年(長除斥期間)內沒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的行權期限也是1年,但沒5年的限制規定。
行使范圍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只能以行權債權人自己的債權為限
○2請求撤銷的金額應當與債權相當
【口訣】
棄債權、無償轉,知道明顯低價轉
一年五年有費用,不合低價相關考
低價七十高價三
教材涉及到的撤銷權包括:
【真題】
(二級10-44)
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年
內行使撤銷權。
A.1 B.2 C.5 D.20
二級2010-4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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